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的責任主要有:
(一) 安全工作
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公司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報告給有關管理部門,并協助做好相關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公司雇請保安人員時,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相關規定。
(二)物業的養護工作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物業管理公司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四)公共綠化的維護
(五)公共區域的保潔
(六)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
(七)車輛的停放管理
(八)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帳務管理
(十)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
(十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給他人。